2019年8月8日,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孫勝利等7人敲詐勒索案,原審被告人張文瑞等4人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案,原審被告人郭強等4人敲詐勒索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當天,內(nèi)蒙古電臺、包頭廣播電視臺、包頭電臺、包頭新聞網(wǎng)、包頭晚報等媒體記者現(xiàn)場報道,部分人大代表旁聽宣判。
本次集中宣判的案件中,以孫勝利為首的涉惡集團敲詐勒索案和以張文瑞為首的惡勢力團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案均是兩起 "套路貸" 案件。孫勝利、張文瑞等人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給多名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影響,嚴重破壞了社會經(jīng)濟、生活秩序,在包頭市青山區(qū)、稀土高新區(qū)及周邊地區(qū)產(chǎn)生了重大影響,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這兩起套路貸案件的集中宣判,有力地打擊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維護了良好社會秩序,增強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被告人孫勝利等7人敲詐勒索案
2016年11月10日,深圳前海圖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包頭分公司成立(以下簡稱 "圖騰包頭分公司" )。2017年4月被告人孫勝利被正式任命為圖騰包頭分公司負責人。自圖騰包頭分公司成立后,陸續(xù)招募被告人李建剛、李義、盧兆國、趙海燕、楊林麗、趙軍等人,未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批準開展車輛抵押貸款業(yè)務(wù),通過各種途徑向社會招攬客戶,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與被害人簽訂統(tǒng)一格式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要求被害人出具借條、收據(jù)、承諾書、委托書、車輛轉(zhuǎn)讓協(xié)議等,單方設(shè)定低門檻的違約條件和逾期高額違約金等明顯不利于被害人的條款,并以權(quán)證費、流量費、服務(wù)費、手續(xù)費、GPS安裝費等名義從被害人處收取各種費用,使被害人實際借得的款項低于合同約定的借款金額。所簽合同由公司留存,同時給抵押車輛安裝GPS跟蹤被害人動向,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將車輛備用鑰匙及車輛資料交給公司進而控制車輛。被害人借款成功后,待被害人稍有一期還款逾期,被告人則根據(jù)事先安裝在被害人汽車上的GPS信號,在未通知被害人的情況下私自將抵押車輛開走藏匿扣留,隨后以被害人借款逾期等為借口肆意認定違約,要求被害人支付本息、高額違約金及并未實際發(fā)生的高額拖車費等款項用以贖車,被害人迫于無奈繳納費用后方能將車輛贖回,部分被害人因無力支付費用被進行資產(chǎn)處置。7名被告人分工明確,相互配合,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從事車輛抵押放貸及催收并以威脅等手段,多次強行向被害人索要錢財達15萬余元,嚴重擾亂經(jīng)濟秩序,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包頭市青山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認定7名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孫勝利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李建剛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被告人盧兆國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趙軍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楊林麗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李義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趙海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二審審理,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人張文瑞等4人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案
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張文瑞糾集被告人王永東、王紅、羅艷等人,通過 "套路貸" 方式,在包頭市昆都侖區(qū)、青山區(qū)、東河區(qū)、土右旗等地,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多名被害人簽訂 "借貸" 、 "抵押" 等協(xié)議,虛增借貸金額,形成虛假債權(quán)債務(wù),并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犯罪金額46.65萬元,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張文瑞糾集王永東、羅艷、王紅等人形成惡勢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包頭稀土高新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文瑞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王永東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被告人羅艷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王紅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包頭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二審審理,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人郭強等4人敲詐勒索
案2017年3月至案發(fā),被告人郭強糾集被告人郝瑞龍、郭金良、石二丑在包頭市固陽縣金山鎮(zhèn)召地村統(tǒng)籌協(xié)調(diào)公益民村、召地村、南五分子村和王五溝村的村民,利用召地村的路卡向途經(jīng)上述四個村子的大型貨車強行收取過路費。被告人郭強根據(jù)貨車類型制定收費標準,被告人郝瑞龍、郭金良、石二丑在攔路現(xiàn)場負責收取過路費。郭強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攔路收費,對過路車輛實施威脅,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共計630100元,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屬于惡勢力團伙。 包頭市固陽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郭某等人長期糾集在一起,以威脅手段,在一定區(qū)域多次非法攔路收費,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秩序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且屬惡勢力團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guān)規(guī)定作出判決,4名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郭強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被告人郝瑞龍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郭金良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石二丑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包頭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二審審理,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