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8日國家應急管理部危險化學品專項督導組對內蒙古通威高純晶硅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fā)現中控室內冷氫化工段、精餾工段、還原工段DCS操作臺共6臺報警設施設置成靜音狀態(tài),多崗位未按國家標準使用安全設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決定給予處人民幣肆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內蒙古通威高純晶硅有限公司未按國家標準使用安全設備案.doc
2021年6月18日國家應急管理部危險化學品專項督導組對內蒙古通威高純晶硅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fā)現中控室內冷氫化工段、精餾工段、還原工段DCS操作臺共6臺報警設施設置成靜音狀態(tài),多崗位未按國家標準使用安全設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決定給予處人民幣肆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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