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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某某不服包頭市公安局昆都侖區(qū)分局行政處罰案
        時間:2023-03-03 11:52  來源:昆區(qū)政府網(wǎng)  點擊量:6124

        包頭市昆都侖區(qū)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包昆府復決字〔2023〕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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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侯某某,女,漢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證號:15020319XXXXXX0462,住包頭市昆都侖區(qū)團結大街二十七號街坊青松小區(qū)7棟三單元2樓2號。

        被申請人:包頭市公安局昆都侖區(qū)分局,住所地包頭市昆都侖區(qū)黃河大街75號。

        法定代表人:高玉璞,局長。

        申請人侯某某不服被申請人包頭市公安局昆都侖區(qū)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于2022114我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包頭市公安局昆都侖區(qū)分局作出的包公昆(民)行罰決字〔2022〕117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本機關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包公昆(民)行罰決字〔2022〕117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根本就不存在,包頭市昆都侖公安分局確偏聽偏信作出處罰決定,其決定顯示公平公正。

        我因2021年12月在包鋼職工第三醫(yī)院做了兩次惡性腫瘤切除手術都沒有切除干凈,故2022年2月份轉(zhuǎn)院到北京北大第一醫(yī)院做了第三次惡性腫瘤切除手術,術后大夫交代半年需到本院復查一次。2022年8月1日女兒蘇日娜和我父親侯永和陪問我到北京復查。出院診斷書詳見行政復議提交清單序號(1)復查掛號單據(jù)詳見行政復議提交清單序號(2)。8月1日晚九點多我剛到北京,隨后包頭市阿爾丁街道辦事處主任王某協(xié)同民族東路派出所民警楊警官在我剛坐上火車就打電話問我去北京干什么怕我們到北京上訪隨后打了一輛黑車跟蹤我到北京,(我父母家在昆都侖區(qū)和平村二對有一處院落,2013年9月25號被政府部門和開發(fā)商雇傭黑社會強制拆除,當時報警警察部門不作為沒有出警,時至今日政府和開發(fā)商也沒有給我父母一分補償款。)到北京后找到我們把我們拉到了北京美途商務酒店安排我跟楊警官住一個房間,楊警官女兒跟我女兒住一問房,王東和我父親住一間看著我們房限制我們的人身自由。在我復查期間一直跟著我們嚴重侵害了我們的人身自由。因為是北京的專家號所以掛號比咱們本地掛號困難許多,一直到8月8日才掛上了北大第一醫(yī)院李航主任(給我做手術的大夫)的復查號。8月1日-8月8日期間我們吃飯都是輪流付錢,不存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所說的阿爾丁街道辦事處承擔我們所有的食宿等全部費用。8月8號那天有王東和楊警官陪同我們一起去看病,從早晨7點排隊排到下午三點才給加了一個號讓做核磁,核磁檢查收據(jù)及診斷報告詳見政復議提交清單序號(3)。因為在京看病人較多,核磁被排到了好幾天后。隨后王東說昆河鎮(zhèn)的胡書記讓我們先回去談我父親家強拆房子的事情,我說我的病還沒看完回去浪費車費過幾天還的來,他們說給我們出來回的車費,讓我們過幾天再來。我說那就坐高鐵回吧快一點,王某騙我們說沒有高鐵票了,說昆河鎮(zhèn)胡某某書記他們雇了一輛商務車帶我們回去。等到車來了一看并不是商務車而是雇了一輛警車。車牌號:蒙B2977警,開警車的警察編號(024631)。當時車上的警察和胡書記王東等人硬讓我們上警車,我說我們也不是犯人為什么要坐警車?警察和胡書記跟我們說順路回包頭把我們捎回去。當時我就不愿意上警車,那個警察讓我們上車的時候,我為了自身安全要求查看該名警察的工作證但他拒絕出示并且說我們沒有權利看他的工作證!作為人民警察老百姓應該有權利查你的工作證。當時車上共有8人,分別是開車的警察(警號024631),昆河鎮(zhèn)派來的胡書記、李某部長、天樂、陳某,阿爾丁街道辦事處主任王某以及我和我父親。胡書記雇的警車9號下午3點20分從北京開車開到北京四環(huán)的時候昆河鎮(zhèn)的胡書記就下車了,說他家孩子和她愛人要來北京讓他陪著玩幾天。然后我們晚上12點多回到包頭就直接被拉到民族東路派出所(現(xiàn)改名阿爾丁大街街道派出所)。當時開車的警察(警號024631)說他把車開到派出所就完成任務了,然后警察和王某等人不讓我們回家,逼著讓我們進了派出所,我們說我們沒有犯法為啥要進派出所?進去以后正所長趙所長和兩個副所長王某、高某從2022年8月10號0點審問我到凌晨3點多,接下來又繼續(xù)審問我父親到凌晨5點左右,到凌晨5點多才讓我們回家。10號上午11點左右,趙所長帶領了好多警察來到我家里面,強制把我以擾亂單位秩序為由帶上警車,去了昆區(qū)分局接著審問,審問我的期間把我氣的渾身抽搐不能動彈,然后打了120把我搶救到包鋼醫(yī)院,等到下午5點左右我的病情稍有好轉(zhuǎn),那幾個警察又繼續(xù)把我?guī)Щ乩^(qū)分局繼續(xù)審問。昆區(qū)分局審問完之后,又把我?guī)Щ孛褡鍠|路派出所。隨后強制把我手機里所有個人的東西全部拷貝了。當時把我氣的又抽搞休克一次。2022年8月10日,民族東路派出所給以擾亂單位秩序為由給我下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執(zhí)行期限為2022年08月10日至2022年08月15日。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寫了我鼓動我父親在二十大召開前夕上訪,二十大是在10月16日召開,我去北京是在8月1,足足相差了兩個多月!我們在8月1日8月8日來北京的這幾天完全是為了看病復查,期間沒有任何上訪行為!有什么證據(jù)說是我鼓動我?再說信訪是公民的合法權益!這么多年都是我父親自己去維護自己的權益我父親上訪也是逐級上訪,從來沒有越級上訪,老百姓有上訪的權利,任何人不能剝奪老百姓上訪的權利,要有人阻攔上訪人員這叫犯罪!要不國家信訪辦是給誰開的?

        從北京回來以后民族東路趙所長和那幾個副所長在審問期間,我給他們出示看病的掛號單以及各種檢查單等證據(jù),他們看都不看一眼,光聽街道辦事處等人的一面之詞就妄下結論。然后沒收了我的手機說從8月10號就開始算拘留,就把我拘留到了民族東路派出所了。拘留了3天多又讓我出去了,我問趙所長留證上寫的不是5天嗎?現(xiàn)在讓我出去算什么?我讓趙所長在拘留證上面寫明情況為什么讓我出去,趙所長口頭說是疫情原因卻拒絕給出書面答復。到了8月19日趙所長和王所長又給我打電話說讓我去趟派出所說10號到15號不算拘留,今天開始19號到24號才是算正式拘留。我向趙所長和王所長要19號到24號的拘留證,他們二人說沒有。隨后我打了110報警,把情況和110說了一遍,接下來趙所長和王所長就強制把我?guī)У骄嚿狭?,去了醫(yī)院拍片做完檢查就把我?guī)У搅税^市拘留所,去了拘留所又讓我拍片做體檢。短短幾天之內(nèi)的光CT就做了3次,我本身剛做完惡性腫瘤手術,大夫說不能頻繁的做CT對身體有極大的傷害!從2022年8月19日到2022年8月24日我又被拘留了五天。解除拘留證明書詳見行政復議提交清單序號(4)。前前后后加起來一共拘留了9天。在拘留所呆的那幾天我因為冤枉睡不著覺,失眠頭疼,直到現(xiàn)在都沒有好轉(zhuǎn),給我心里終身落下陰影。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包公昆(民)行罰決字〔2022〕117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充分程序違法,是一項顯失公正并帶有嚴重傾向性,存在嚴重偏見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答復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9日,侯某某以進京看病為由,陪同其父親侯某某去北京上訪,期間昆河鎮(zhèn)和阿爾丁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進京對其進行勸返工作,侯某某打著看病的旗號裹挾其父親以進京上訪為籌碼,迫使昆河鎮(zhèn)及阿爾丁辦事處為其本人、其父親侯某某、其女兒蘇某某三人承擔本次進京往返車費、食宿等全部費用。勸返期間,侯某某為其父親代言,以進京非訪、長期逗留北京向政府施壓,對接勸返工作人員人為制造困難、設置障礙。侯某某鼓動他人進京非訪的行為發(fā)生在黨的二十大召開前夕,侯瑞芳的行為存在破壞社會和諧穩(wěn)定、擾亂公共秩序的情形。

        以上事實有侯某某詢問筆錄、證人證言、辦事處提供相關材料及照片等證據(jù)證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作出包公昆(民)行罰決字〔2022〕117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以擾亂單位秩序給予侯某某行政拘留五日處罰。

        本局認為,對侯某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所依據(jù)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懇請包頭市昆都侖區(qū)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維持。

        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9日,申請人侯某某帶領其女兒前往北京看病,并陪同其父親侯某某去北京國家信訪局及其他相關部門上訪。在得知侯某某前往北京,并陪同其父親侯某某前往北京上訪后,昆河鎮(zhèn)和阿爾丁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進京對其進行勸返工作。在工作人員對侯某某進行勸返的過程中,申請人侯某某多次通過與其父親侯某某單獨交談的方式,煽動其父親提出“不答應他們提出的條件就長期駐京上訪,不返回包頭”等不合理的條件,迫使其父親多次反悔不同意工作人員的勸返,為工作人員的勸返工作人為制造困難、設置障礙。2022年8月10日申請人侯某某和其父親在工作人員多次作工作后被勸返接回。同日被申請人依法進行立案調(diào)查。

        2022年8月10日被申請人經(jīng)傳喚后對申請人進行詢問,同日對申請人的父親侯某某其他2位證人進行詢問,并依法調(diào)取了相關證據(jù)。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書證等證據(jù)材料予以證實。

        經(jīng)本機關審查認為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9日,申請人侯某某帶領其女兒前往北京看病,并陪同其父親侯某某去北京國家信訪局及其他相關部門上訪。在得知侯某某前往北京,并陪同其父親侯某某前往北京上訪后,昆河鎮(zhèn)和阿爾丁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進京對其進行勸返工作。在工作人員對侯某某進行勸返的過程中,申請人侯某某多次通過與其父親侯某某單獨交談的方式,煽動其父親提出“不答應他們提出的條件就長期駐京上訪,不返回包頭”等不合理的條件,迫使其父親多次反悔不同意工作人員的勸返,為工作人員的勸返工作人為制造困難、設置障礙。經(jīng)本機關審查被申請人提交的詢問筆錄等證據(jù)材料,申請人的父親以及證人均能證明,申請人有主導其父親意志,煽動其父親上訪,并為工作人員的勸返工作制造困難、設置障礙等行為,申請人的行為擾亂了單位正常的信訪工作秩序。被申請人根據(jù)詢問筆錄、書證等證據(jù)作出對申請人處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認定事實清楚。

        根據(jù)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第一項:“5.煽動、串聯(lián)、脅迫、誘使他人采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guī)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外罰?!备鶕?jù)該規(guī)定,煽動他人采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的,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guī)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本案中,經(jīng)本機關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答復材料,在昆河鎮(zhèn)以及阿爾丁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父親進行勸返的過程中,申請人通過與其父親進行私下交談等方式,迫使其父親多次反悔,不同意工作人員的勸返工作,并煽動其父親提出不答應條件就長期駐留北京上訪,以達到給政府施壓的目的。申請人采取煽動其父親長期駐留北京上訪并阻礙工作人員對上訪人員進行勸返的行為擾亂了單位正常的信訪工作秩序,其行為符合上述規(guī)定,應當以擾亂單位秩序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根據(jù)該規(guī)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本案中,申請人在陪其父親去北京上訪期間,為工作人員對其父親的勸返工作設置障礙,并煽動其父親提出不解決問題就長期駐留北京多部門上訪等不合理的條件,以達到給政府施壓的目的。申請人的行為擾亂了單位正常的信訪工作秩序,致使信訪工作無法正常進行。被申請人根據(jù)詢問筆錄、書證等證據(jù)作出對申請人處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處罰幅度。

        申請人提出的被申請人對其存在超期羈押的問題,經(jīng)本機關審查被申請人提交的答復材料和本機關的調(diào)查,被申請人于2022年8月10日經(jīng)傳喚對申請人進行詢問,并于同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本人及家屬拒絕在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被拘留人家屬通知書上簽字,此后申請人一直滯留派出所拒絕離開,3日后申請人才被勸回。被申請人于2022年8月19開始對申請人執(zhí)行行政拘留,至8月24日執(zhí)行完畢。造成申請人長時間滯留在被申請人辦案場所完全是由于本人的原因造成,不存在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超期羈押的問題,本機關對申請人的主張不予支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經(jīng)研究決定:維持包頭市公安局昆都侖區(qū)分局作出的包公昆(民)行罰決字〔2022〕117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包頭市昆都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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